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2执181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负责人:魏建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志,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被执行人: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赵彤。
被执行人: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6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02民初第8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标的为25478638.6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02执181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李 庆
审判员 李新庄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