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执恢66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
法定代表人:魏建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志,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雪,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解放路**iv>
法定代表人:赵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雪,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v>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雪,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本院在执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0102民初82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682812.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本院要求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及本院查询的线索,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地查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2、本院依职权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信息。拟拍卖被执行人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土地,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扣划被执行人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401元,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已全部发放申请人。本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李 庆
审判员 李新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