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11091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原,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解放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赵彤。
原告***诉被告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玲
书 记 员 尹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