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执恢12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禾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高技街32号35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解放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赵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9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禾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2民初8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被告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4973970.4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9月2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331342.16元,此后罚息、复利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被告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702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214元,由原告负担1888元,四被告负担173326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苏0102执1814号,该案于2020年6月2日终结执行。本院又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苏0102执恢664号,该案于2020年12月25日执行异议终本执行。2021年8月10日本院(2021)苏0102执异133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浙江禾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21年10月14日本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1月20日、2022年8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均显示无存款或余额过少;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2022年8月29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一年。
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鼓楼区××不动产,并向首封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三、2022年7月25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11月22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破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2022年8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等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02民初8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李 庆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