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南京天创轻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04执7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天创轻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南京天创轻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4民初8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911313.3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1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6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申报了财产,其名下有银行存款、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2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办公用用品,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南京银行账户余额1234200元,予以扣划并拨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另有若干银行账户留有余额,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持有的南京迈皋桥集贸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诉讼时已冻结保全,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2号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并向首封的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均已到庭,但表示公司目前经营困难,暂无还款能力;5、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予悬赏查找;6、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申请执行人不予申请。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其法定代表人已到庭;虽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冻结和扣划的银行存款、不要求处置的股权及已发函参与分配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