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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20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9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88号。
主要负责人:魏建文,该分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解放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赵彤,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8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查,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后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