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控工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控工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溧阳市竹箦周菊妹装卸搬运服务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81执保868号
申请人溧阳市竹箦周菊妹装卸搬运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北控工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北控工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40万元,保单号为661343018182020000018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北控工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福岭
书记员  李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