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控工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隆泰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控工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2067号
原告:北京隆泰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通州工业开发区光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培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宏,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控工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5号院7号楼1层101-40。
法定代表人:马韵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涛,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男,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北京隆泰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控工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隆泰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隆泰恒兴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隆泰恒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64元,由原告北京隆泰恒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姚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