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2089号
原告:济南光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55号历下木材厂宿舍3-502。
法定代表人:田玉立,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齐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1号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曾晓梅,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飞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东八区企业公馆A八栋。
法定代表人:孙建敏,董事长。
被告: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沂源县荆山路139号3附近。
法定代表人:王锋,局长。
原告济南光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齐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飞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光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兆满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