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475号
原告:济南光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55号历下木材厂宿舍3-502。
法定代表人:田玉立,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齐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1号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曾晓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江,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帅帅,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财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1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郭洪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唐生,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光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齐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财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光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光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光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计1424元,由原告济南光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