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1126号
原告:济南光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55号历下木材厂宿舍3-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97496746J。
法定代表人:田玉立,董事长。
被告:山东齐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1号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72776347。
法定代表人:曾晓梅,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财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1号楼3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14072316W。
法定代表人:郭洪涛,董事长。
原告济南光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齐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财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光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光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