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27执保145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齐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天融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齐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融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齐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400000元,并提供保证金8000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齐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山东天融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8日,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或设置他项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