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恒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11民初2055号
原告:安徽恒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德人大厦12层07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昀,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县竞秀区五四西路139号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韩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胜利中路**号。
负责人:方震川,院长。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恒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恒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恒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86元,减半收取计4893元,由原告安徽恒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晓翔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