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上海分部、通州区兴仁镇晨光钢管租赁站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12367号
原告:通州区兴仁镇晨光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长林桥村二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12MA1RP6J156。
经营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波,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天山路34小区7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231081901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上海分部,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达路1218号2幢一层M区1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D9P8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通州区兴仁镇晨光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上海分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80万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80万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380万元,超过部分被告可以使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