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1102执2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天山路34小区**。
法定代表人:柴峻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金石恒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南坪东街**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新疆金石恒远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兵1102执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宝军
审判员 李 慧
审判员 李济禹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贺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