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辰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中筑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伟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3民初3478号之一
原告:安徽中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杨河路40号综合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EJ958A。
法定代表人:李良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爱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伟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宝山路317号(摩根国际大厦)2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CHEU622。
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
原告安徽中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伟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6.5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66.5元,由原告安徽中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叙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文杰
书 记 员 周韧欢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