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宏维建设有限公司

***、武义宏维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3民初143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被告:武义宏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义宏维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武义宏维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义宏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