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002民初2454号
原告:四川海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林大道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UB1H926。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银广,安徽项银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畅,安徽项银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高新技术开发区齐云大道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43097237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哲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哲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睿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西溪南镇丰南大道与歙黟公路交叉口西溪南蜂产品交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7YAH07。
法定代表人:孔晓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海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与被告黄山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睿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海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海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海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5元,全部退还给四川海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