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普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一、***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财保432号
申请人:**一,男,198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申请人:***,1972年2月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申请人:安徽省普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人民政府大院内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T6PT02A。
法定代表人:汪浒。
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普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12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普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2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申请费131元,由申请人**一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宏立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宏奎
书 记 员 蒋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