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力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中心卫生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04民初1961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力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北城世纪城祥徽苑3幢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W6BP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号,该公司员工。
被告: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诚,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瞿朝建,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张在新,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娟,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力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中心卫生院、瞿朝建、张在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