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力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财保272号 申请人:安徽力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陶下路西侧原派出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W6BP0P。 法定代表人:严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0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86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力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力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2万元,并为诉讼保全提供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力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及各分公司账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安徽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虽系被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但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无证据证明安徽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下,不宜冻结该全资子公司的账户,故对申请人要求同时冻结安徽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安装分公司、第二分公司、第三分公司、第四分公司、第五分公司、第六分公司银行账户内限额为202万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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