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21民初169号
原告:神农架林区磊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MA49ETJM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黄士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安徽强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罗河镇东风村里后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RHYPP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神农架林区磊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强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神农架林区磊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神农架林区磊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农架林区磊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5元,减半收取计1757.50元,由原告神农架林区磊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