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强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发、安徽强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2民初1568号 原告:**发,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山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强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罗河镇东风村里后村民组,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4MA2RHYPP4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关于原告**发与被告安徽强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发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6元减半收取1748元,由原告**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