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2民初1568号
原告:**发,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山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强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罗河镇东风村里后村民组,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4MA2RHYPP4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关于原告**发与被告安徽强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发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6元减半收取1748元,由原告**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