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林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鲁迅美术学院艺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581民初2094号
原告河南省林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鲁迅美术学院艺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8月12日,原告与案外人曹帅签订《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合同落款处有鲁迅美术学院艺术工程总公司林州市党建馆项目部印章,而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起诉鲁迅美术学院艺术工程总公司为本案被告,没有将案外人曹帅列为被告,无法证明案件事实,遗漏了重要当事人。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林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立伟
书记员  李垣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