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2623执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潘奇进,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210500,住贵州省凯里市迎宾大道29号4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国内仲裁裁决一案,施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4日作出的施劳人仲字(2022)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应支付潘奇进工资75000元、***工资25000元,限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因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400元(含案件执行费1400元)的冻结、扣划,或解除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蒙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