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2623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潘奇进,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210500,住贵州省凯里市迎宾大道29号4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国内仲裁裁决一案,施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4日作出的施劳人仲字(2022)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应支付潘奇进工资75000元、***工资25000元,限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因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扣划限额为人民币101400元(含执行费14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扣押(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扣押(查封)期间,禁止买卖、隐匿、毁损及转移被扣押(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依法拍卖被扣押(查封)的财产。
上述措施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蒙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