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书、某某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2)黔0221执保576号 申请保全人:**书,男性,1975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大桥镇。 被保全人:***,男性,1971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保全人:***,男性,1967年11月0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长堡镇。 被保全人: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被保全人: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迎宾大道。 被保全人:**,男性,1964年04月04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平坝县高峰镇。 关于申请人**书与被申请人***、***、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0221民初440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书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16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已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16000元。 至此,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