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1)黔0221执保502号
解除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3年09月08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申请人: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被申请人: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
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市水城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21民初6139之二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市水城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解除被申请人其名下的账户进行解封冻结。
至此,该案以解除保全完毕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