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25执275号之三
本院正在执行的贵州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原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贵州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黔0325执275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和解协议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邓 禹
书记员 韩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