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贵州鑫福童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25执313号
本院作出的(2019)黔0325民初1450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被告贵州鑫福童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2019年8月30日前将租赁的道真自治县上玉工业园区道真重庆产业园标准厂房第一期一号楼第三层及顶层腾空返还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105927.6元,双方另行签订相关租赁协议。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予以解除,贵州鑫福童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开2019年10月5日前将租赁的道真自治县上玉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第一期一号楼厂房腾空后返还给原告,且支付2016年9月22日至实际搬离之日的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2016年9月2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一楼按2.2元/㎡/月计算,二楼、三楼按1.7元/㎡/月计算,顶楼平台按1.2元/㎡/月计算,2019年1月1日后一楼按2.3元/㎡/月计算,二楼按1.8元/㎡/月计算)。案件受理费3526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继续经营,并与被执行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对本案申请执行的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重新进行约定。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黔0325执31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王国红 审判员  梁 盛
书记员  邹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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