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道真自治县盛洁科技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25执299号
本院作出的(2019)黔0325民初1458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被告真自治县盛洁科技门业有限公司于本2019年8月20日前给付原原告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46504.8元,双方另行签订相关租赁协议;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予以解除,被告于5日内将租赁的厂房腾空返还给原告,且支付2017年8月29日至实际搬离之日的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1.7元/㎡/计算,2019年1月1日后按1.8元/㎡计算)。案件受理费936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继续经营,并与被执行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对本案申请执行的前期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重新进行约定。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黔0325执31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王国红 审判员  梁 盛
书记员  邹林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