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贵州圣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25执317号
本院作出的(2019)黔0325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被告贵州圣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租金、物业管理费21430.20元,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将位于道真自治县上玉工业赛区重庆产业园一期标准化厂房A-06栋第三层厂房腾空后返还给原告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贵州圣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自行组织人员对被执行人相关物资进行了清理,集中堆放于被执行人租用厂房内。申请执行人认可厂房已腾退完毕。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21430.20元及应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90元,未交纳执行费22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未主动履行义务且未报告其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 2、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3、通过车辆登记部门的查询,查明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相关单位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黔0325执3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圣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孟 辉 审判员  梁 盛
书记员  邹林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