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25执30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奥博皮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黔0325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州市奥博皮具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认给付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厂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287210.2元及腾空厂房返还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奥博皮具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广州市奥博皮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已冻结;
2、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艾力绅”牌汽车(车牌号:粤A×××××)予以查封。
三、通过向道真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市奥博皮具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奥博皮具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黔0325执3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州市奥博皮具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国红
审判员 邓 禹
审判员 梁 盛
书记员 邹林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