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异134号
案外人:贵州正安璞贵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街道白茶古镇。
法定代表人:刘明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前华,唐怀变,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仁怀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财审大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3736614100D。
法定代表人:唐小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富豪,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中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9666996393F。
法定代表人:易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超。
案外人: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复兴镇长江新村赤水市游客接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84136744C。
法定代表人:李晶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该公司员工。
案外人:务川自治县洪渡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河滨大道洪渡河畔30号楼1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322122094B。
法定代表人:许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愈、刘玉鸾,贵州子尹(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上坝乡上玉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0590677012。
法定代表人:黄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林,该公司监事长。
案外人:贵州绿景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习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杉王街道城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587276611W。
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王韬,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贵州南方嘉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湄潭食品工业园区协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789772525U。
法定代表人:金德国,该公司董事长。
案外人:彭娅,女,汉族,1994年9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案外人:魏宇,男,汉族,1993年10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案外人:吴航,男,汉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案外人:向小飞,女,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案外人:李永模,男,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案外人:杨德琳,女,仡佬族,1977年7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案外人:余显强,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案外人:周玉敏,女,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案外人:谭永福,男,汉族,1980年3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案外人:高贵容,女,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
案外人:沈鑫,男,土家族,1974年8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凤冈县。
案外人:朱敏,女,汉族,1976年9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案外人:高青松,男,汉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案外人:杨耀东,男,汉族,1969年7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案外人:万永红,女,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
案外人:李加全,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案外人:王显莲,女,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案外人:刘仁海,男,汉族,1977年2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案外人:吴珍凤,女,汉族,1980年7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
案外人:雷会勇,男,仡佬族,1975年2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案外人:唐维,女,汉族,1978年3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
案外人:张利民,男,汉族,1986年10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案外人:何丹丹,女,汉族,1991年2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案外人:王清高,男,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案外人:李家芬,女,汉族,1965年1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
案外人:王旭琳,男,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案外人:郑忠维,女,汉族,1992年3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案外人贵州南方嘉木食品有限公司,彭娅、魏宇,吴航、向小飞,李永模、杨德琳,余显强、周玉敏,谭永福、高贵容,沈鑫、朱敏,高青松,杨耀东、万永红,李加全、王显莲,刘仁海、吴珍凤,雷会勇、唐维,张利民、何丹丹,王清高、李家芬,王旭琳、郑忠维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月,贵州名城(湄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中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9745713072H。
法定代表人:罗国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启彬,男,汉族,1964年5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执行人: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09008080。
法定代表人:黄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构皮滩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茶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贵州正安璞贵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安璞贵公司)、仁怀市国有资本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怀国投公司)、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余庆国投公司)、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水旅游公司)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案外人正安璞贵公司称,西部茶城公司开发的湄潭县中国茶城市场二期13区1-3、2-3号房屋系其合法购买,法院查封不当,请求解除查封。
案外人仁怀国投公司称,西部茶城公司开发的湄潭县中国茶城市场二期10区1-3、2-3号房屋系其合法购买,法院查封不当,请求解除查封。
案外人余庆国投公司称,西部茶城公司开发的湄潭县中国茶城市场二期10区1-2、2-2号房屋系其合法购买,法院查封不当,请求解除查封。
案外人赤水旅游公司称,西部茶城公司开发的湄潭县中国茶城市场二期13区1-1、2-1号房屋系其合法购买,法院查封不当,请求解除查封。
案外人务川洪渡河公司称,西部茶城公司开发的湄潭县中国茶城市场二期13区1-4、2-4号房屋系其合法购买,法院查封不当,请求解除查封。
案外人道真兴园公司称,西部茶城公司开发的湄潭县中国茶城市场二期10区1-4、2-4号房屋系其合法购买,法院查封不当,请求解除查封。
案外人绿景新城公司称,西部茶城公司开发的湄潭县中国茶城市场二期13区1-2、2-2号房屋系其合法购买,法院查封不当,请求解除查封。
案外人贵州南方嘉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木公司)称,西部茶城公司开发的御江南一期4号楼-1-9号房屋系其合法购买,法院查封不当,请求解除查封。
案外人彭娅、魏宇称,西部茶城公司开发的御江南二期大底盘1-2-11号房屋系其合法购买,法院查封不当,请求解除查封。
案外人吴航、向小飞称,西部茶城公司开发的御江南二期大底盘1-2-3号房屋系其合法购买,法院查封不当,请求解除查封。
案外人李永模、杨德琳称,西部茶城公司开发的御江南一期4号楼-1-10号房屋系其合法购买,法院查封不当,请求解除查封。
案外人余显强、周玉敏称,西部茶城公司开发的御江南一期4号楼1-5号房屋系其合法购买,法院查封不当,请求解除查封。
案外人谭永福、高贵容称,西部茶城公司开发的御江南一期4号楼1-2号房屋系其合法购买,法院查封不当,请求解除查封。
案外人沈鑫、朱敏称,西部茶城公司开发的御江南一期4号楼-1-1号房屋系其合法购买,法院查封不当,请求解除查封。
案外人高青松称,西部茶城公司开发的御江南一期3号楼-2-3号房屋系其合法购买,法院查封不当,请求解除查封。
案外人杨耀东、万永红称,西部茶城公司开发的御江南一期22号楼-1-5号房屋系其合法购买,法院查封不当,请求解除查封。
案外人李加全、王显莲称,西部茶城公司开发的御江南一期22号楼1-3号房屋系其合法购买,法院查封不当,请求解除查封。
案外人刘仁海、吴珍凤称,西部茶城公司开发的御江南一期1号楼-1-6号房屋系其合法购买,法院查封不当,请求解除查封。
案外人雷会勇、唐维称,西部茶城公司开发的御江南一期1号楼-1-5号房屋系其合法购买,法院查封不当,请求解除查封。
案外人张利民、何丹丹称,西部茶城公司开发的御江南一期1号楼-1-4号房屋系其合法购买,法院查封不当,请求解除查封。
案外人王清高、李家芬称,西部茶城公司开发的御江南一期1号楼-1-1号房屋系其合法购买,法院查封不当,请求解除查封。
案外人王旭琳、郑忠维称,西部茶城公司开发的御江南一期1号楼-1-2号房屋系其合法购买,法院查封不当,请求解除查封。
审理查明,根据本院(2019)黔03民初508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构皮滩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部茶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黔03执恢39号。执行依据主要内容为:1、西部茶城公司支付构皮滩公司工程款23550505元及利息;2、西部茶城公司支付构皮滩公司工程进度款利息1715364元;3、构皮滩公司对其承建的西部茶城市场项目(二期)10区、13区、商业综合楼享有优先受偿权。
该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构皮滩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9年9月18日,查封了西部茶城公司名下位于湄潭县共计14套房屋。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查封了西部茶城公司名下御江南一期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二期大底盘共计50套房屋。以上查封的房屋中,包含了案外人正安璞贵公司、仁怀国投公司、余庆国投公司、赤水旅游公司等提出异议主张权利的房屋。
案外人正安璞贵公司、仁怀国投公司、余庆国投公司、赤水旅游公司、务川洪渡河公司、道真兴园公司、绿景新城公司为证明其异议主张,提交了与西部茶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施工合同》、银行电汇凭证、《租赁合同》及《会议纪要》、资料移交清单、不动产发票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案外人嘉木公司,彭娅、魏宇,吴航、向小飞,李永模、杨德琳,余显强、周玉敏,谭永福、高贵容,杨耀东、万永红,李加全、王显莲,刘仁海、吴珍凤,雷会勇、唐维,张利民、何丹丹,王清高、李家芬,王旭琳、郑忠维为证明其异议主张,提交了与西部茶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证明其主张。
案外人高青松为证明其异议主张,提交了与西部茶城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收款收据证明其主张。
案外人沈鑫、朱敏为证明其异议主张,提交了与西部茶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证明其主张。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之规定,案外人正安璞贵公司、仁怀国投公司、余庆国投公司、赤水旅游公司、务川洪渡河公司、道真兴园公司、绿景新城公司及嘉木公司,彭娅、魏宇,吴航、向小飞,李永模、杨德琳等认为本院执行查封的房屋属其所有,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一、案外人正安璞贵公司、仁怀国投公司、余庆国投公司、赤水旅游公司、务川洪渡河公司、道真兴园公司、绿景新城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西部茶城公司在本院查封措施实施之前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交清购房款并实际合法占有房屋;二、案外人嘉木公司,彭娅、魏宇,吴航、向小飞,李永模、杨德琳,余显强、周玉敏,谭永福、高贵容,杨耀东、万永红,李加全、王显莲,刘仁海、吴珍凤,雷会勇、唐维,张利民、何丹丹,王清高、李家芬,王旭琳、郑忠维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与西部茶城公司在本院查封措施实施之前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否真实缴纳完购房款,因其未提交银行支付记录,不能确认;三、案外人高青松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其与西部茶城公司签订《认购协议》的时间在本院执行查封措施之后;四、案外人沈鑫、朱敏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西部茶城公司在本院查封措施实施之前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交清大部分购房款,但并未提交合法占有房屋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之规定,案外人正安璞贵公司、仁怀国投公司、余庆国投公司、赤水旅游公司、务川洪渡河公司、道真兴园公司、绿景新城公司所提异议理由成立,对其提出的异议请求应予以支持。案外人嘉木公司,彭娅、魏宇,吴航、向小飞,李永模、杨德琳,余显强、周玉敏,谭永福、高贵容,杨耀东、万永红,李加全、王显莲,刘仁海、吴珍凤,雷会勇、唐维,张利民、何丹丹,王清高、李家芬,王旭琳、郑忠维,高青松,沈鑫、朱敏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提出的异议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对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湄潭县中国茶城市场二期10区1-2、2-2号,1-3、2-3号,1-4、2-4号及13区13区1-1、2-1号,1-2、2-2号,1-3、2-3号,1-4、2-4号房屋的执行。
二、驳回案外人贵州南方嘉木食品有限公司,彭娅、魏宇,吴航、向小飞,李永模、杨德琳,余显强、周玉敏,谭永福、高贵容,杨耀东、万永红,李加全、王显莲,刘仁海、吴珍凤,雷会勇、唐维,张利民、何丹丹,王清高、李家芬,王旭琳、郑忠维,高青松,沈鑫、朱敏所提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徐忠显
审判员  余德平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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