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民终4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香格里拉国际城小区27号楼807-818室。
法定代表人王庆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臣,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新宇,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春晖路二段二号金源帝都一幢4-2。
法定代表人黄伏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荣军,北京颐合中鸿(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羽,北京颐合中鸿(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银仕才,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上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2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向银仕才及其指定收款人付款的相关凭证,款项涉及较多,相关收款凭证有注明案涉工程的相关信息,为查清案件事实,应当查明银仕才的身份,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如果不是,银仕才以何种身份领取了涉案工程款,银仕才是否涉及刑事诈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402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红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26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牛占龙
审 判 员 赵 杰
审 判 员 陆广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文越
书 记 员 聂利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