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正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执390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正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山一街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办事处承天商厦商住楼15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二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连正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03民初6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大连正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35216.2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0元,由被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二分公司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3年2月16日至2024年2月16日。如对已查封财产进行续封,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申请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现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