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2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天义路***街北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凌源市国泰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乡干沟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凌源市国泰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34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626816.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采矿经营权进行了评估,被执行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已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新评估,目前异议正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时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382执恢13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