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海国华创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702执2769号 申请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海国华创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海国华创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内0702民初153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合计12003605.6元及利息。执行费7944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于2023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本案执行,该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内0702民初15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