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923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大理州祥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祥,云南匡州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大理州祥云县。
被执行人:褚彦红,男,1975年2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大理州祥云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大理州祥云县。
被执行人:永德诚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园林生态小区B4(201)。
法定代表人:吴忠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褚彦红、***、永德诚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云2923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标的为损失58890.55元(***、褚彦红连带赔偿33945.28元、***赔偿11367.17元、永德公司赔偿13578.10元)、案件受理费760元(***、褚彦红负担380元元、***负担230元、永德公司负担150元),合计为59650.5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四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永德诚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缴纳了执行款13578.10元、诉讼费150元(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未经执行局处理),但其余三名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褚彦红、***的相关信息,查明:该三名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数据、无保险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税款缴纳信息、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褚彦红、***名下无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云L×××××长安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到案。经调查,被执行人***、褚彦红、***三人均常年在外务工,有一定收入来源,但具体务工地点不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褚彦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执行到位13728.10元,余款45922.45元(即***、褚彦红、***应赔偿部分)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褚彦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作为惩戒。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童思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钟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