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153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4274N(4-5)。

法定代表人:沈项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民营科技经济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TWE8M。

法定代表人:刘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2482.7元(其中支付工程监理费689100元及利息暂计205972.7元(以6891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年利率标准,自2016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7月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58004.9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748元、保全费4494元、案件执行费1116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晋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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