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合民一初字第00536号
申请人:安徽省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学年,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
委托代理人:郭彪,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益新,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丁志成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中,安徽省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安徽省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安徽省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思
审判员***
审判员欧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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