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志平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与郑州志平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92财保5号
申请人: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镇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郑州志平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通信产业园6层北2层。
法定代表人:***。
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与郑州志平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志平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常鑫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