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江苏美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执恢725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卞玄玄。
被执行人徐州市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江苏美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生全。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江苏美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12民初6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州市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江苏美仑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州市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江苏美仑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州市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江苏美仑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120000元的存款。
二、提取(冻结)被执行人徐州市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江苏美仑置业有限公司的收入人民币120000元。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州市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江苏美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洪伟
审 判 员 张惠
审 判 员 王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尧
书 记 员 赵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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