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长兴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05执2124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3069821XA,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卞玄玄。
被执行人徐州市长兴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688302241N,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彭光成。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长兴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20)苏0305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194067.27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281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3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12月向贾汪不动产登记管理交易中心提请查询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家峰
审判员  郑仰会
审判员  王亚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娄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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