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金固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执3864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卞玄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力,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市金固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宾,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金固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12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20)苏0312执3864号案件。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伟
审判员  王松
审判员  郭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尹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