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6执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七里沟果园大自然牧业市场内4号楼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3069821XA。
法定代表人:卞玄玄,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凤阳县新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门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44870797H。
法定代表人:姚树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凤阳县新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6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凤阳县新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2611元,由被告凤阳县新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凤阳县新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170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凤阳县新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凤阳县新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2020年6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凤阳县新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凤阳县新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名下没有房产、车辆及公积金;其银行账户虽有开户,但账户内余额较少,本院已经予以冻结。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社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凤阳县新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凤阳县新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世卫
审判员 于文峰
审判员 卞文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连玉
书记员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