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6执980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七里沟果园大自然牧业市场内4号楼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3069821XA。
法定代表人:卞玄玄,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凤阳县新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门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44870797H。
法定代表人:姚树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李为彩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6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凤阳县新亚保温容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连玉
书记员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