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9517号
原告: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七里沟果园大自然牧业市场内4号楼30号。
法定代表人:卞玄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力,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马元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玉芬,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并声明不愿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愿意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广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