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9042号
原告: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七里沟果园大自然牧业市场内4号楼30号。
法定代表人:卞玄玄,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力,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马元村。
法定代表人:鹿玉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7元,由原告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