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三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咸丰县三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26民初950号
原告:咸丰县三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9590357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女,住咸丰县。
原告咸丰县三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咸丰县三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丰县三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咸丰县三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咸丰县三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开国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飞